为加强考古院科研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促进考古院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特设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考古院学术审议、评价、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条:设立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议决考古院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在考古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科研规划工作
1、审议考古院科研、业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审议考古院科研发展方向、科研选题范围、科研平台的设立及建设规划;
3、审议陈列展览方案和规划等。
第六条:学术规范与成果评定工作
1、审议各类横向和纵向科研课题、项目的开题、立项申请;审议科研工作方案、经费预算、中期成果和结项成果;
2、审议考古院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3、督导各类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4、审议、修订考古院业务成果奖励办法和考古院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5、审议考古院有争议的学术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有违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学术能力评价工作
1、推荐考古院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选,并对人选推荐中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团体任职人选;
3、推荐各专业外聘专家和返聘专业人员;
4、特殊人才引进前的评价与推荐。
第八条:学术交流工作
1、指导、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研讨会;
2、受院长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由考古院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科研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道德水准,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处事公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考古院规章制度;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为保证其代表性,应兼顾委员的学科结构、年龄层次、部室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试行期间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但连聘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任期内成员的调整以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整名单由考古院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11—13位委员组成,可聘任若干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兼任。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考古院业务发展需要,经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逐步设立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主任提议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请学术委员会解除其聘任,并提出新的建议人选,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1、在履行职责中出现较大失误,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在聘用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3、有学术行为不端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调离本单位的;
6、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的;
7、一年内无故2次不参加会议的;
8、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七条:具有高级职称的考古院在职科研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考古院公开推荐,考古院长聘任产生,与考古院领导一起组成考古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考古院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及中级以上职称的考古院在职职工。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考古院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外聘专家为考古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受学术委员会人数限制。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60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1.完成考古院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任务;
2.积极参与考古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考古院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决定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如无特殊情况,议题需在会前确定,并于开会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可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临时议案,经主任提交到会委员一致同意的,可纳入会议讨论事项。除非是以陈述和分析事实为基础的结论性意见,委员应当避免发表针对个人的褒贬言辞。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当议决事项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其他委员也可在会议进行中向主任提出某位委员应当回避的建议,由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公布。为保证无记名投票的秘密性,所有委员应在会场专设投票席画票和投票。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第二十七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提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在考古院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考古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考古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考古院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馆长、院长签发并公布实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